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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部门联合印发计划:保障哺乳期女职工权益!

江苏工会 2022-09-23

近日,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《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(2021-2025年)》。

计划提出,到2025年,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%以上,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%以上。

计划要求

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,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,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、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。

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,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。

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、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。

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、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。


痛经假、保胎假、哺乳假...

我省女职工的特殊假期和相应工资待遇,

你知道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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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点击图片查看漫画)


相关法规:


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


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: (一)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,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,或者休息1至2天;(二)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,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,经医疗机构证明,安排休息1至2天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,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。


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:

(一)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;

(二)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;

(三)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;

(四)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,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;

(五)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,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。

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,减少相应的劳动量;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,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。

女职工怀孕后,经本人申请,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,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,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

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:

(一)生育的,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,符合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生育的,延长产假30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

(二)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,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;

(三)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,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;

(四)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、引产的,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;

(五)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,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。

  第十七条  经本人申请,用人单位批准,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,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,超过6个月的,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

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


第二十四条第二款 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,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,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。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。产假、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,由省人民政府制定。


《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


第二十六条  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,建立女职工卫生室、孕妇休息室、哺乳室等设施,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、哺乳方面的困难。鼓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零至三岁婴幼儿托管服务。在女方产假期间,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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素材来源:国家卫健委官网、新华社

编辑:李澍

审核:马亚东

校对:欧阳奕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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